偷录的录音录像如何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偷录的录音录像要成为判决依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录音录像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双方谈话交流时不存在欺诈威胁引诱收买骗取等恶意形式,是善意和必须的,是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真实案情而不得不为之;
二录音录像虽未经对方同意,但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三录音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无疑点未经剪接或者其他形式的伪造;
四录音的内容限于与案件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或活动,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当必须录制他人商业秘密时,应保证不予作为其他用途和擅自向外传播扩散;
五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与此同时,录音录像资料可以结合其他证据,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进行综合全面分析判断,最大程度还原客观事实,实现证明目的。
民事诉讼诉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此可见,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是我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只是由于视听资料特有的易修改难鉴定等特点,容易被人为的剪接洗擦甚至能过模仿叠音等方式造假,使得司法实践对私下偷录的录音录像证据的采用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二条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审理的,人民法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人民法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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